物流业收300亿大红包?交通部将取消强制二级维护
编辑:佚名 来源:第一商用车网 作者:佚名 更新于:2015-7-21 阅读: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车辆技术档案等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时,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注销《道路运输证》,退出道路运输市场。
车辆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
车辆技术性能达不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要求的;
车辆超过24个月未进行年度审验的;
其它应注销《道路运输证》的。
对于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以及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要调整经营范围。
对于类型等级达不到中级的客车不得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旅客运输。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车辆检测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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